以案普法系列——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9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建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2022年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台账。4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某和公司安全员陈某进行调查询问,确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建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处2.5万元罚款。


专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依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起着关键性作用,是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中包括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本案中,该建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但林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依据本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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