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化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曾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但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已经超过有效期,自2014年就停产了,检查当日其生产装置区精制酸车间仍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硫酸约48.67吨,且精制酸车间无相关防护设施,该公司制定了《受污染地上建(构)筑物及设备清理处置方案》,但其中未制定处置精制酸车间设备设施及其库存硫酸的措施,且未采取妥善措施处置精制酸车间的设备设施及库存硫酸。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8万元。
专家评析: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存在停产后未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